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聚众淫乱罪存废引争论

2010-03-25 17:45:15 来源:


聚众淫乱罪存废引争论

聚众淫乱罪存废引争论

  文/图 本报记者王涛   见习记者张潇

  ▇  李银河:建议取消聚众淫乱罪,并非是要提倡聚众淫乱

  ▇  反对者:取消聚众淫乱罪破坏传统美德,易将人们引向罪恶深渊

  ▇  支持者:公民拥有按自己意愿使用、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

  ▇  律师:废止聚众淫乱罪对防止青少年违法犯罪来说,只会雪上加霜

  ▇  政协委员:一项法律的存废应该以保护公众利益为根本  

  核心提示

  近日,一贯提倡“性权利”的女社会学家李银河认为,聚众淫乱罪在社会实践中已很少适用并已严重过时,建议取消。此建议犹如一颗炸弹引爆舆论的广泛讨论。在支持的声音中,也有学者质疑取消后易引发社会问题,一项法律的存废应该以保护公众的利益为根本。此项法律的前途究竟怎样,人们不得而知。

  2009年11月,陕西白河县发生一起几名女中学生和社会青年聚众淫乱的案件,一名涉案嫌犯当时面对媒体这样说: “每次她们都是自愿的,没有强迫。(聚众淫乱)只要大家愿意就没事,不会犯法。”这让此项“沉默”已久的罪名再次进入公众视野。

  今年3月初,一贯提倡“性权利”的女社会学家李银河认为,聚众淫乱罪已过时,建议取消,引爆舆论的广泛讨论。这一罪名何去何从,人们拭目以待。

  聚众淫乱罪已过时

  李银河一“博”激起千层浪

  3月3日,李银河在其博客发表了一篇名为“取消聚众淫乱罪”的博文,立即引来网友和学者的关注和争论,同时,也使李银河和有关聚众淫乱的话题被推至网络的风口浪尖。3月9日,在其博客里记者看到,短短几天内,该篇博文的浏览量已达30多万人次。在该建议中,李银河明确指出,目前我国刑法第六章(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)第301条(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,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)的“聚众淫乱罪”已严重过时,建议取消。

  李银河举出了5个案例,案例的当事人分别因为裸体跳舞、裸体打牌、举行换偶聚会、勾引男性与其乱搞男女关系、玩弄男性生殖器而获聚众淫乱罪,其中召集聚会的第三个案例当事人被枪毙。她指出,这些个案是我国所有与性有关的犯罪判决中问题最大的一类。所谓“群奸群宿、聚众淫乱”不过是西方社会正常生活中屡见不鲜的“性聚会”(sex orgy)。在西方报刊的广告栏中,常可以看到希望进行换偶活动寻找伴侣的广告,有时是两对夫妇相聚换偶娱乐,有时是多对夫妇进行此类活动。目前我国也存在大量此类自愿活动。

  她表示,聚众淫乱罪原来被列在“流氓罪”中,流氓罪被取消后,这一罪名却保留下来,被列在刑法其他栏目中。李银河表示,这一罪名20年来已经很少适用,因此建议取消。建议取消聚众淫乱罪,并非是要提倡聚众淫乱,而是认为“过去的做法对这些行为处置过重而已”。在此类活动的参与者全部是自愿参与的这一前提之下,法律绝不应当认定为有罪。“因为公民对自己的身体拥有所有权,拥有按自己的意愿使用、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。”

  公民有支配身体的权利

  过半被调查者表示支持李银河

  李银河的观点在网上被热炒后,新浪网进行了一次网上调查。截至3月18日13时,共有92172人参与调查,49982 人(占参与总数的54.2%)表示支持,并认为公民拥有按自己意愿使用、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;37906 人(占总数的41.1%)表示质疑,认为取消聚众淫乱罪破坏传统美德,易将人们引向沉溺性的罪恶深渊; 其余参与调查的人认为不好说。

  西北大学应用社会科学系刘莹副教授说:“李银河是家庭婚姻和性社会学专家,从学术角度,我表示支持。 在不妨碍他人的基础上伸张自己的性自由,这种态度反映出社会的开放和包容,我国目前还不是开放型社会,社会结构的制约使得这种伸张性自由的呼声受到诸多反对也很正常。也自然会受到社会层面、伦理传统文化层面的抵触。据了解, 目前的聚众淫乱罪多与卖淫嫖娼等其他性犯罪联系在一起,案情一般都较为复杂。”

  全国政协常委、复旦大学教授葛剑雄明确表示:“她说的是有道理的。”他进一步分析,聚众淫乱有两种情况,一种是个人完全出于一种爱好,“这种情况至少是不应该治罪的,因为人家是自愿的,比如国外的一些性俱乐部,还有的自虐,都是自愿的,既然是自愿就要尊重人家的权利。这些人都是成年人,都有自主权,法律不应该禁止,但一个前提是不要影响社会公众的正常生活。” 葛剑雄同时指出,另一种情况同样不容忽视,对于那些带有强制、欺骗或者其中有未成年人的聚众淫乱行为,被定为聚众淫乱罪还是可以的,我理解李银河的意思,这种情况可以作为另一种罪名,而不是聚众淫乱。

  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高西宁律师表示:“聚众淫乱不存在强迫和金钱交易,但我并不认为这是简单的个人行为,聚众本来就是一个群体活动,这样的群体行为必然会产生影响。在现在这种‘法不禁止,即可行’思想的惯性下,对聚众淫乱行为完全不加限制必然会有负面影响。”

  违背社会道德和价值观

  不限制会破坏家庭毒害青少年

  到底要不要取消聚众淫乱罪?葛剑雄认为:“我觉得暂时不要取消,因为有时很难区分。比如,中国从没有宣布取消对同性恋治罪,但作为公安系统内部的一种通知,遇到这种情况通常不予治罪,但如果同性恋出现另一种情况,比如涉及未成年人,涉及欺骗、胁迫或者其他原因的,当然要治罪。”

  “目前这种类似的性派对多见于一定知识、收入的白领阶层,当这种关系被曝光其实就意味着有人的利益或权利损害,如果没有当事人的权利或利益受损害,这类事件也不会曝光,也许将来更先进社会的两性关系就是这样,但目前并不合适。”律师高西宁这样认为,“这种行为在目前这种情况下,违背社会主流的道德取向和价值观,背离传统文化。如不用法律的手段加以禁止,必然会侵蚀社会的细胞——家庭。我国目前婚姻模式为一夫一妻,自由不加限制的性关系必然会产生对这种社会形态的动摇,从而威胁社会稳定。”

  对于李银河认为“聚众淫乱罪”已严重过时、建议取消的观点,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余伟安表示:“我认为她的理解可能有所偏差,我国保留聚众淫乱罪是因为在目前的大背景下,需要立法保护社会的健康风气以及核心价值观。目前网络上的淫秽图片和视频等对于青少年危害很大,废止聚众淫乱罪对防止青少年违法犯罪来说,只会雪上加霜。” 

  余伟安还认为:“李银河解释说,聚众淫乱现象在西方国家已习以为常。这种看法有偏差,西方国家大多以基督教为立国之教,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必然立足维护传统的家庭关系。对于类似聚众淫乱的行为也有相应的约束和管制。即使有些将卖淫嫖娼合法化的西方国家,对于红灯区照旧有自己的管制,只要损害公众利益就要制止。”

  聚众淫乱罪何去何从

  保护公众利益是立法根本

  “对于一个中世纪性质的过时法律,对于一个有大量普通公民不时参与违背其规定的活动和行为的法律,对于一个在实践中实际上已经不再实行的法律,应当及时予以取消,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谨性。”李银河这样评价聚众淫乱罪。      

  “我想今后到一定的时候,聚众淫乱罪可以取消,但现在条件还不成熟,法律本来没有也就算了,本来有,要取消,必须要考虑公众的接受程度。我想还是慢慢到大家能接受再取消。” 对于“聚众淫乱罪”何去何从,葛剑雄这样认为。他进一步解释说:“目前中国社会还没有到西方那种程度,一旦宣布取消,一些似懂非懂的人就会钻空子,社会效果并不一定好,既然现在已经基本不用这个罪名来治罪了,我觉得可以晚点取消。”

  律师高西宁表示,“这个不单纯是一个道德问题,聚众淫乱罪也许可以从刑法改到治安法范围,降低惩治力度,但仍需要有法律层面的威慑性。”

  “主张取消聚众淫乱罪并不是提倡聚众淫乱。” 李银河表示,“社会中多数人可能不是同性恋,不聚众淫乱,但应该容忍别人选择这样的生活方式,更不能把这样的人抓起来判刑甚至处死。”

  “我觉得李银河有的时候操之过急了一点,作为一个学者,还是应该耐心地做学问和宣传,有些事情要等到水到渠成。”葛剑雄说,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,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,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。对于一项法律的存废,应该以保护公众利益为根本的出发点,这样才符合国情民意。

  相关链接

  聚众淫乱罪

  聚众淫乱罪,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,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。聚众淫乱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,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淫乱罪。但构成聚众淫乱罪的仅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,所谓首要分子,是指召集、唆使、首倡聚众淫乱活动的人;所谓多次参加者,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至少达三次以上的人。犯聚众淫乱罪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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