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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安八级工伤案例
2011-04-23 19:59:50 来源:
西安市八级工伤事故赔偿案例
关于//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员工///解除劳动合同及合同解除后有关工伤赔偿协议
甲方:西安//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
乙方:张前(化名),男,身份证号:622826////02160631.
【协议背景】张前于2009年8月23日在神木施工工地发生工伤事故,西安//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已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申报工伤,经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,伤残鉴定为八级,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。
张前停工留薪期满后,甲方按照乙方意愿为其重新调整了适合本人的工作。乙方经过思考后,提出不想再继续工作,并递交了辞职申请。甲方根据本人申请结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及《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》研究决定同意张三辞职申请。乙方于2010年12月20甲方解除劳动合同,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办理完毕。至此,根据《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》等规定,甲乙双方进行了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后工伤保险赔偿事宜的协商,并达成如下协议内容:
1、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:
10各月的本人工资(由社保机构支付,以工伤保险机构核算为准)
2、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:
12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(2009年工资基数2836元/月)
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=12*2836=34032元。
3、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:
12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(2009年工资基数2836元/月)
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=12*2836=34032元。
4、 工伤治疗期间食宿、交通费等
根据本人提供的票据合计5231.6元(已支付本人)
5、 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
按照工伤发生前的工资标准,支付6个月本人工资
1500=9000元(已支付本人)
6、 进行伤残鉴定的食宿交通费和鉴定费936元
以上2-6项合计83231.6元,其中14231.6元已支付本人
7、 补张前2010年元月工资1500元
8、 本人同意补缴由企业代缴的从2010年2月至11月的社会保险个人应缴扣款部分,补缴款项与第7项中的1500元抵消。
9、 经双方协商约定,甲方支付给乙方本协议约定的各项费用后,甲乙双方不再有劳动纠纷及因工伤事故产生的任何纠纷,同时终止一切社会保险待遇关系。
10、 本协议一式三分,甲方两份,乙方一份,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甲方:西安//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:张前
2010年12月31日
【余伟安律师工作室案例选029-81295196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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